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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產生有機廢氣的生產活動,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廢氣經廢氣處理設備收集處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閉,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2. 廢氣處理系統宜保持負壓,排風罩的設置應符合 GB/T 16758 的規定。
3. 生產工藝設備與配套的廢氣處理系統及有機廢氣處理設施應同步運行。
4. 有機廢氣處理效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5. 有機廢氣宜優先采用冷凝(冷凍)、吸附等技術進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時,采用吸附、吸收、燃燒(焚燒、氧化)、生物等技術或組合技術進行凈化處理。
6. 有機廢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應達標排放。
7. 除滿足上述要求外,企業還應按照國家 VOCs 無組織排放相關標準的要求,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防治措施,有效控制 VOCs 的無組織排放。